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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拘留律师: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来源:万盈律师 浏览:0时间:2020-08-25 11:08:39

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员工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说明有一定的犯罪嫌疑,在这个时候,单位往往不会开除,如果擅自开除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员工被法院明确判刑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才能开除,这是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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