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盈首页

刑事案件拘留人一定要关37天吗?[南京刑事案拘留律师]

来源:万盈律师 浏览:0时间:2020-09-27 16:07:22

刑事案件拘留人一定要关37天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如果经侦查确实没有犯罪事实的,应该及时进行释放,不一定要满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振轩刑事辩护团队咨询热线:13337725175    15205165657
法律咨询
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在外地被关押取保候审能回本地吗?南京刑事案件拘留律师:刑事拘留时间是多久?